DSM-5診斷標準的改變
鄧明昱博士(Miller Deng, M.D., Ph.D)整理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DSM-5)已于2013年5月18日由美國精神病協會(APA)在美國正式出版,此本書的特點在於對某些精神疾病疾病提高其“診斷特異性”標準(也就是診斷準嚴格要求排除真正沒有精神疾病的人)且降低其“診斷敏感性”(亦即某些可能有精神疾患前驅症狀不再被確診為“疾患”),除此之外DSM-5嘗試使用光譜系統(Spectrum),疾患將不再只是“類別分類”。
DSM-5最著名的診斷標準改變為亞斯伯格症不再獨立診斷出來,而精神分裂症的各亞型(妄想型、緊張型、混亂型、殘余型)也都去除,而哀慟反應(bereavement)也可包含于憂鬱症裏面而不再相斥。而性別認同的準則則大幅修改,並且新增加了賭博性疾患(gambling disorder)。
各診斷標準改變如下︰
神經發展障礙(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心智發展遲緩(Mental Retardation)改名為“智力發展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 )或“智力發育障礙”((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
語音障礙(Phonological disorder)和口吃已經改名為“溝通性障礙”(communication disorders),該疾患包含“語言性障礙”、“說話性語音障礙”(speech sound disorder)、“兒童期發病的流暢性障礙” (childhood-onset fluency disorder)、以及“社會性溝通障礙”(Social communication disorder,其特點為社會語意以及非語意性的溝通損傷)。
自閉症光譜疾患已經合併亞斯伯格疾患、童年瓦解性障礙、以及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障礙。
精神分裂症光譜以及其他精神病性疾患
刪除所有的精神分裂症亞型(妄想型,混亂型,緊張型,未分化型,殘余型)。
“情感性分裂障礙”至少需要情感性障礙發作且需滿足主要的情感性障礙的準則A之持續發作時間。
妄想症準則的改變,並且“共用型妄想症”不再和妄想症區別。
緊張性症狀(原緊張型亞型)在準則中需在12種症狀中滿足至少3項以上。
雙極性以及相關障礙
注記“混合特徵”可適用於第一型及第二型雙極性障礙、以及雙極性障礙NED型(過去稱NOS,其他未註明)及情感性障礙。
允許其他特異型雙極性及特殊情境之相關障礙于雙極性障礙。
注記焦慮性症狀添加於雙極性障礙及憂鬱性障礙,但並非雙極性障礙診斷準則的一部分。
憂鬱性障礙
“傷慟反應”在DSM-IV裏需排除憂鬱症的準則已在DSM-5裏移除該準則。
增加新的疾患為“破壞性情緒失調障礙”( 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DMDD),于兒童18歲以前發作。
過去在DSM-IV/TR裏的附錄裏“經前不悅症”正式成為一個疾患診斷。
注記添加混合性症狀(mixed symptoms)以及同樣適用於焦慮症,且被醫師認為有自殺傾向。
焦慮性障礙
對於恐懼症及焦慮症,DSM-5刪除DSM-IV過去要求的準則︰“18歲以上,且必須認識到,他們的恐懼和焦慮是過分或不合理的。”
恐慌發作(Panic attack)在DSM-5中變成正式的疾患而非現象。
恐慌症和懼曠症分開成為兩個獨立的診斷。
特定類型的恐懼症(Specific types of phobias)變成注記但其內容不變。
改變廣泛注記“社交焦慮障礙”(社交畏懼症)以利於注記只有出現“表現型行為問題”(如公眾演講或表演)。
分離性焦慮以及選擇性緘默從“初發于早期障礙”(disorders of early onset)移出並歸類于焦慮性障礙。
強迫症及相關障礙
在該章節新增了四個疾患︰剝皮(excoriation) 障礙、囤積症、物質/藥物引起之強迫性障礙、其他醫學條件引起之強迫症及相關障礙。
拔毛症(Trichotillomania)從“其他未分類型衝動控制障礙”移出而列入強迫症。
注記“身體畸形障礙”和“囤積症”以說明良好的病識感、不好的病識感、以及缺乏病識感/妄想(如完整卻不真實的信念,強迫症所意識到的信念是“真實”的)。
增加“身體畸形障礙”描述重復性的行為、或心理不斷感覺到身體外觀的缺陷之診斷準則。
在DSM-IV的焦慮性疾患裏注記"伴隨強迫性症狀"之疾患移出到該章節診斷裏。
其他特定的強迫症及相關障礙可包含集中于身體之重復行為障礙(如咬指甲、咬嘴唇、臉頰咀嚼、拔頭髮、撥皮)、強迫性的忌妒/醋意(jealousy),或未註明的強迫性相關障礙。
創傷及應激相關障礙
“創傷及應激相關障礙”為從跟強迫性疾患一樣從“焦慮性疾患”獨立出來,包含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而對於6歲以下的診斷準則也獨立出來放在此項目。而個體對於急性應激障礙或創傷後應激障礙的應激源之主觀反應亦改變或取消。
過去有兩個亞型被納入此項目並且形成新的疾患︰“反應性依戀障礙”( reactive attachment disorder)及“去抑制型社會參與障礙”(disinhibited social engagement disorder)。
適應性障礙被移到其他的應激-反應綜合症項目裏。
解離性障礙
自我消失感疾患在DSM-5被改為“去人格化/去真實化障礙”。
解離性迷遊症被注解在解離性失憶症裏而不再獨立診斷。
新增解離性身分疾患的診斷準則為︰“佔有形式的現象和功能性之神經症狀”且“轉換之身分可以觀察別人或自我陳述”;而準則B亦修飾為“該患者無法回憶每天的事件(不僅限于創傷)”。
軀體性症狀及相關障礙
在DSM-5,該項目已刪除了軀體化障礙、疑病症、疼痛障礙及未分化型軀體形式障礙。患有慢性疼痛的患者在DSM-5可能被診斷為“軀體性症狀障礙主要伴隨疼痛”、或“心理因素影響其他醫學性狀況”、或“伴隨適應性障礙”。而軀體化障礙和未分化的軀體形式障礙合併成為軀體性症狀障礙(somatic symptom disorder)。
軀體性症狀在DSM-5被定義為“正性症狀”,故儘量減少醫學性狀況無法解釋的疾患,除了轉化症和假孕的狀況。而原來在DSM-IV裏“其他臨床關注的焦點”(DSM-5稱心理因素影響到其他醫療狀況)則被命名到新的精神疾患。
轉化症(在DSM-5稱為“功能性神經性症狀疾患”)診斷準則已改變。
喂食或飲時障礙
反芻障礙的診斷準則改變,且不限于任何年齡的人。
心因性暴食症(binge eating disorder)從DSM-IV-TR的附錄B之“尚待進一步研究”獨立出來成為正式的診斷疾患。
參考鏈結: http://www.dsm5.org/Pages/Default.aspx